单位不得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

2023-08-25 13:13:38    来源:贵阳网


(资料图片)

【案情简介】职工杨某某到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(以下简称中心)投诉北京某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欠缴其2015年4月至2020年9月在职期间住房公积金合计42595元,要求该公司进行补缴。

【调查与处理】中心受理该投诉后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,其间职工向中心提交了与该单位签订的《劳动合同书》、银行出具的工资流水、公积金职工流水账等证据材料。经核实,该公司确实存在欠缴行为。立案后,中心依法向该单位下达了《核查通知书》、《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》、《催告书》等相关法律文书,要求该公司为职工进行补缴,但该公司逾期不履补缴义务,中心遂向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强制执行,最终得到法院支持,准予执行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缴存决定。

【法律分析】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:“单位应当按时、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,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。”第三十八条规定:“违反本条例的规定,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,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;逾期仍不缴存的,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”本案中该公司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,经责令限期缴存、催告后仍逾期不办理补缴业务,中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该公司强制执行。

【典型意义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,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,不仅是单位法定的、强制的义务和责任,也是单位维护职工权益的具体体现。不仅国家机关、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,城镇集体企业、外商投资企业、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,乃至民办非企业单位、社会团体,都应按时、足额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。

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,有利于塑造依法履行义务、自觉维护职工权益的良好社会形象;有利于引进人才、留住人才;有利于稳定职工队伍,增强单位的凝聚力;有利于增强职工的归属感,激发职工的工作积极性;有利于转变单位住房建设、管理与分配机制,减轻企业负担,减少单位在住房问题上大量的人力、物力、财力投入,促进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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